配債流程需了解,優先配售記繳款
2023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
發布時間:2023-10-11 閱讀次數:2597 來源:中國投資者網、廣東證監局
糾紛概要
投資者周某的證券賬戶所持A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可轉債。周某作為原股東,享有優先配債權,且發行當天周某賬戶已顯示對應可購入的債券數量。但近期周某再次登陸賬戶時發現無法查詢該債券的原有信息,經咨詢所在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表示其在債券配售期間未繳款導致認購失敗。周某認為營業部的說法不合理,后雙方多次溝通,仍無法就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申請調解,要求營業部盡快歸還對應的配債數量。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在于原股東參與債券優先配售的部分,申購時是否需要繳付足額資金。周某認為A上市公司給予其優先配債屬于贈送其債券,無需再進行繳款認購。營業部則認為按照 A上市公司的公告規定,周某參與優先配售時應根據其配售數量足額繳付資金,否則無法獲得相應可轉債。
調解過程
受理調解申請后,調解員首先向營業部了解情況。營業部反饋原股東優先配售日當天,客戶經理已電話提醒周某“如需要配售債券,需要進行配債繳款操作”,但周某當天并沒有繳款。同時調解員也查看了A上市公司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明確“原股東在(T日)參與優先配售時需在其優先配售額度之內根據優先配售的可轉債數量足額繳付資金”。由此可見,A上市公司給予周某的僅僅是優先配債的權利,而債券本身仍需要周某主動繳款認購才能獲得,且營業部也做好了提前通知工作,未繳款造成的后果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隨后,調解員邀請周某到現場面談,并打印A上市公司公告解說相關條款,指出配債就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行為,原股東參與優先配售的部分,應當在T日申購時繳付足額資金。經解釋多次,周某仍是堅持己見,不愿接受解釋。為進一步增強說服力,調解員與周某當面撥打A上市公司對外電話及深交所投資者熱線咨詢,得到的回復都與先前的解釋相符。周某意識到自身對參與可轉債優先配售的認購問題存在誤解,同時也放棄對營業部主張賠償,該糾紛最終得以妥善解決。
案件啟示
1.投資者在參加可轉債申購或優先配售前,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公告及學習有關可轉債發行的法律法規,了解清楚發行方式、發行對象、申購時間、申購方式、申購規則、申購程序、申購數量、認購資金繳納和投資者棄購處理等具體規定,同時需充分了解可轉債投資風險與市場風險,謹慎判斷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投資價值,最終審慎做出投資決策。
2.證券經營機構可從提升服務的角度出發,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對相關投資者發送配債通知,通知內容盡可能涵蓋配債繳款時間、配債價格、配債操作流程、咨詢電話等重要信息,對投資者易誤解和易忽視的重點內容做好提示工作,提升投資者信任度。



陜公網安備 61019002002481號